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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简阳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机构:简阳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时间:2022-10-21 | 179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我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正)、《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试行)》(简府办函〔2020〕135号)中相关条款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1521472374@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简阳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对《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简阳市人民路1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审批科),简阳市行政审批局收(邮编:641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简阳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对《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
    附件: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
  


           
简阳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21日

简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成都市加快国际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61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企业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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