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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时间:2023-06-05 | 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商电商〔2023〕5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省级电商示范单位建设,完善提升电商示范体系,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四川省2021年度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川商电商〔2021〕20号,以下简称“创建通知”),参照国家电商示范基地、企业综合评价办法,今年拟继续开展省级电商示范单位综合评价工作,作为省级电商示范单位动态调整的依据。现将2023年省级电商示范单位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法

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分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两类。

(一)评价对象。《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2年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的通知》(川商电商〔2022〕16号)公布的10家四川省电商示范基地、25家四川省电商示范企业。2022年公布的3家入围四川省电商示范基地、12家四川省电商示范企业。各地也可新推荐其它优秀基地、企业(成都分别不超过3家,其他市州分别不1超过家,以下简称“新推荐单位”)参与综合评价,新推荐单位应符合“创建通知”中的“创建条件”等相关要求。在不同市(州)设有子(分)公司的企业应由总部所在地申报(总公司可使用并表的分公司数据、全资子公司数据,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得重复申报。

(二)评价程序。按照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原则,兼顾地区差异、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和情况,参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分细则和计算方法,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上报的参评单位进行评价,将入围单位和新推荐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分类排序。商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到示范单位实地调研了解情况。

(三)结果运用。统筹考虑综合评价结果和地区差异,建立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动态调整机制,在履行报批、公示等程序后,印发正式文件公布。2022年获评单位:对已获评且连续两年综合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视整改情况取消示范单位资格。2022年入围单位:将入围单位综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单位择优增补为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单位。新推荐单位:新推荐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增补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的依据,具体数量根据全省电商发展水平确定。推荐参加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综合评价的,原则上从获评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中遴选。

二、评价内容

重点是示范创建工作进展、重要举措、取得成效等。本次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22年,基期为2021年。

(一)参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应满足“创建通知”中《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指南》的“二、创建条件”(不包括跨境电商基地),按照电子商务基地(综合类)、直播电商基地中的确定一种申报类型,对照《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相关要求和说明,按照基地综合评价书模板(附件3),准确填报综合评价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综合评价将从基地的承载能力、服务能力、保障能力、示范能力四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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