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完成工程的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质量、消防专项验收。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规划部门核实意见、质量和消防验收意见、多测合一报告等要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报建收费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照《成都市新都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都府办函[2022]22号)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158号)的文件要求,按申请施工许可的建筑面积足额缴纳配套费;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实测面积进行补缴或退费。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项目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予以免收配套费。
六、相关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开展项目建设。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图机构审查。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工业农业生产,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展建筑施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实施,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区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