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国家绿色供应链、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四川省绿色工厂、四川省绿色供应链、四川省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推荐的国内展会的,按展位费用4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推荐的国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用70%的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崇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崇州的企业,除申报第2条、第4条、第5条不作产业和是否规上企业限制外,申报其余政策的企业需为规上制造业企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案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除外)。
(二)与崇州市本级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享受省、市政策的情况下,可同等申报本级政策。
(三)对具有技术先进性、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等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签订的投资协议执行,列入“一企一策”政策扶持的对象不再享受本政策。与市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但未按约履行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政策。
(四)本政策中第8条所涉及年度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对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第6条和第7条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不包含新增设备投入)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本政策由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