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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规法处 | 发布时间:2021-09-02 | 27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7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docx



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

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

名单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特制定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第二章 科研院所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院所,是指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厅进行核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暂无法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文件的,可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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