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7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docx
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
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
名单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特制定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第二章 科研院所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院所,是指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厅进行核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暂无法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文件的,可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