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从名 录中移出并公告,且不再受理其申报。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现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公告前 30 天告知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并允许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