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区文体旅游局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编制专项资金总体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提交绩效目标,对新增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文体旅游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专项资金及项目预算,按规定收回预算调整用途。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区文体旅游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强化结果运用,提高专项资金综合绩效水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区文体旅游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文体旅游局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密事项外,区文体旅游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况等信息。除涉密事项外,区财政局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相关条款如遇市级及区级专项资金管理修订而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