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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成都市新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 发布时间:2023-02-17 | 154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补助。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按程序采用补助的方式。

(三)其他方式。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支持,按照不重复支持原则,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结合申报企业或单位信用,若三年内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行为、进入征信黑名单库的企业或单位不予安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文体旅游局每年制定发布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区文体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审。区文体旅游局对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区文体旅游局组织行业、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并视情况到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

(五)入库。由区文体旅游局将评定结果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实行择优排序、动态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区文体旅游局应当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情况,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对年初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纳入各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年初预算,严格按照分配方案执行。

对年初未细化下达的待分配专项资金预算,由区文体旅游局按照《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于6月30日之前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截至9月30日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局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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