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主持或主要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7)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
6.取得相应副高职称后,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且由主管部门证明系本人主笔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条例、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等4项以上;或行业技术培训教材8万字以上。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农业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或在技术指导种养大户、种养基地、农业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工作。
4.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等3项以上,通过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4)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2项以上,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验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5)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三农”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提供关键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表扬。
(6)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5.取得相应副高职称后,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且由主管部门证明系本人主笔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条例、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等3项以上;或行业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