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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12-30 | 9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广元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30日



广元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元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市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我市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保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单位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审核单位注册信息、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

(四)督促牵头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及时反映牵头单位运行情况及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九条 落实和强化分级管理责任,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指南方向,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科技局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予以发布。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

第十五条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项目预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综合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提出预立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等最长可为5年。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任务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将项目任务书及申报书纸质件报送市科技局。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的,市科技局可终止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履行牵头责任。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加强合作单位管理,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两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通过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

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才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超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优秀。

(二)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合格。

(三)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1.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验收评价机制。市科技局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绩效和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

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牵头单位须在专家意见出具后30日内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 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的立项、相关调整、验收评价等信息,纳入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七条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新设立或调整的科技计划可适用本办法,指导性科技计划和省因素法转移支付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市科技局加强制度“废改立”,依据本办法及时制定定向项目管理规范、资金退回规程等制度规定,及时修订科学技术活动举报投诉、项目验收评价、相关专项管理细则等制度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12日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广科知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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