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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2022-12-23 | 1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办发保字〔20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现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工作要求,做好纳入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促进线上线下市场融合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是指已批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名单的商品交易市场,通过重点培育建设,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在推动提升市场相关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具有示范标杆作用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以促进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为目标,每年培育认定一批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任务:指导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市场的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开展,包括培育申报、评价认定、资格复查、动态管理等程序。

第七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线上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均可申报参与培育工作;已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的市场培育期满后可申请认定;已认定及2022年之前通过续延审查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均需参与复查工作。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培训引导等措施。

第二章  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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