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 对在项目申请、实施、验收中通过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 规追究责任,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科 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22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 4 年。此前印发 的有关项目类别管理办法中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