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创新项目。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 10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2 年。
2. 创业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按创(领) 办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经费支持。
3. 创客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 的,按国家级奖项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条 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一)功能定位
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市域外创新主体,以项目化方式开展 技术研发等科技合作,促进创新资源要素流动,增强协同创新能 力。
根据功能定位,分为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和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1. 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重点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创新主体,先 行投入经费、以项目化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促进创新 资源要素流动,增进合作交流。
2. 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支持在蓉创新主体联合成渝地 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等重点区域创新主体,以项目化方式 开展技术研发,强化创新链产业链合作,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二)支持对象
在蓉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可扩大至高校院所、新型 研发事业单位和省市备案新型研发机构。
(三)支持标准
1. 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对联合研发投入超过 50 万元(含)的,按实际研 发投入 20%比例给予最高 100 万元经费支持。
2. 区域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 50 万元经费支持,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2 年。
第十一条 校(院)企协同创新项目
(一)功能定位
聚焦我市产业建圈强链重点领域,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出创新需求、先期投入经费,联合知名高校院所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品开发等,强化校(院)企协同创新,促进科技 成果在蓉转化和产业化。
(二)支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