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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第三批)预算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2-12-02 | 6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财农〔2022〕132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正式下达你地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第三批)如数(详见附件),支持开展秋收秋种。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拨付和发放

下达各地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25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此前预下达资金指标额度未发生变化,且资金已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本次正式发文,资金指标不再另行下达。各地要与当地银行机构做好衔接,及时下达资金,不误农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各地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应按照《四川省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川农函〔2022〕242号)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0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市(州)汇总实施方案向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报备,并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于10月30日前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市县层面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把补贴发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地要按要求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请有关地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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