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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等20部门关于印发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时间:2022-11-14 | 17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商资流〔202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进一步破除汽车流通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汽车消费潜力释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

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不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加强针对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贯彻执行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持续深入开展汽车(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并办好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四川站)活动,挖掘县乡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能源局、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年)》。积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项目落地实施。指导和推动各地编制“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出台全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建设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强化全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实施绿色出行“续航工程”。2023年底前全省高速公路充电站覆盖率达到60%,2024年底前达到80%。鼓励新建停车场推进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引导既有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调动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过程中的积极性,鼓励其依据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繁荣二手车市场

(四)取消针对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

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调整全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有关内容,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汽车流通领域企业信息备案工作,指导督促备案企业合规、按时、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建立完善工作联系机制,实现备案企业信息在部门间有效共享。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相应做好系统升级、宣传辅导和业务监督等工作。[公安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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