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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县域民营经济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2-11-01 | 8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试点县(市、区)选择

试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财政厅牵头制定评选方案,印发试点申报通知,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团队组成评审小组,通过公开公平方式,择优确定4个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协调、统筹调度和指导推动。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推进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建立推进机制,推动各项改革落地落实。

(二)健全奖惩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财政厅建立改革试点支持激励措施,按年度开展试点绩效评价,对试点成效明显的给予激励支持;对试点成效不明显的限期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退出试点、退缴奖补资金。

(三)强化宣传推广。建立常态化的试点经验总结、评估、推广机制,及时提炼好的做法,加大对典型案例、试点经验的推广力度,推动全省县域民营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附件:县域民营经济改革试点激励支持措施

 附件

县域民营经济改革试点激励支持措施

一、统筹安排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试点期限内对每个试点县(市、区),每年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二、有关市(州)统筹安排年度计划指标,重点保障试点县(市、区)民营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县域指标不足的,可在市域内调剂保障;市域内调剂保障后计划指标仍不足的,年底视全省指标结余情况,统筹调剂予以支持。

三、支持试点县(市、区)优先申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纳入国家统筹。

四、建立试点县(市、区)重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点对点跟踪服务联系制度,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及时组织用地预审和规划调整,提高审批效率,高效做好民营企业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五、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享受水电消纳示范、留存电量、电能替代等政策。

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放部分贷款审批权给试点县(市、区)分支机构,减少审批环节,保障重点民营企业融资需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方面优先给予安排。

七、试点县(市、区)可选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开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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