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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2-10-27 | 1356 次浏览: | 分享到:

营造林应根据造林空间调查评估结果,合理安排用地,充分考虑土地适宜性,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提倡选用乡土树种,优先使用林木良种,鼓励营造混交林,合理确定造林密度。坚持精准提升森林质量,科学确定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对象和方式。涉及林木采伐的,应根据林木采伐有关要求,编制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种草改良应根据草原退化程度,人工种草、草原改良、草原围栏相结合,以免耕补播为主,优先选择乡土草种,提倡多草种混播。适宜地区可以适当建设放牧型多年生人工草地,提升优质牧草生产供给能力。

工程固沙应在流动和半固定沙化土地上实施,合理设置草(石) 方格、高立式沙障等机械沙障和生物沙障。

第八条 在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开展的国土绿化项目,项目作业设计编制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统筹兼顾利益诉求,组织指导科学绿化。

第九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要求。

第十条 建立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合理性评价制度。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对本县域范围内开展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进行合理性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作为项目作业设计审批依据。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合理性评价应当考虑当地造林种草最佳季节,提前做好评价工作安排,避免影响施工进度。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视评价工作需要,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其中,涉及林地、草地以外的国土绿化用地安排,干旱半干旱地区国土绿化生态用水需求等内容,应当征求县级自然资源和水利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需通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央单位“双重”项目作业设计,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或

委托审批;地方“双重”项目作业设计,按地方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作业设计,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主要任务应与财政部下达指标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 

因施工条件变化确需变更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施工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认可后实施变更,变更内容存入档案。

对于建设地块、建设内容、树种草种配置等重大变更,应提报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及变更说明,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对未按作业设计施工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后验收。对因未按作业设计施工导致生态损坏的,应当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及合理性评价成果报告等相关附件应于当年检查验收完成后归档,制作电子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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