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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2-10-20 | 9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社厅发〔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

各地要在开展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培训的基础上,继续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对暂行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帮助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要主动联合当地国资委、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要积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重点宣传解读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正面回应,必要时可采取专家权威解读等方式进行释疑解惑。

二、积极稳妥实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

各地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要抓紧对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各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及其比例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在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对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要指导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原有劳动关系问题,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工单位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要指导其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发包等活动,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暂行规定统筹规范用工单位退工行为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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