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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2-10-20 | 90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

各地要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结合起来,全面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要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做好相关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对退出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对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法定情形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工作。要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符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要求的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督促其严格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要充分发挥劳务派遣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指导服务和监督自律。

四、做好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工作

各地要指导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但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暂行规定要求,与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事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研究制定相应办法,为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畅通渠道,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对已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参保或委托用工单位所在地其他单位办理参保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协商处理好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的交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权益记录。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

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劳务派遣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重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要按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发生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要及时受理,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公正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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