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 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天使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基金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天使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报告制度
基金管理机构向区财政局、区新经济局、武侯科产公司每季度提交《天使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提交《天使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天使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区新经济局、武侯科产公司要加强对天使基金监管。武侯科产公司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新经济局报告天使基金运行、资产负债、投资损益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新经济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当天使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武侯科产公司应及时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新经济局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终止合作。
第十五条 评估审核
武侯科产公司会同区新经济局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武侯科产公司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武侯科产公司提交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尽职免责与容错机制
第十六条 尽职免责
在天使基金运营管理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定责,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向评价。
第十七条 免责原则
免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天使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天使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天使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子基金或者所投个别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