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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0-07-22 | 46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新经济委)

十二、激励科技企业资产证券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实施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倍增行动计划,建立科创板上市企业后备库,提供专项服务。对申请科创板上市并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科创板上市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支持天府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天府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债。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的底层基础资产,在沪深交易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新经济委)

十三、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制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制度。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允许科研人员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专职、兼职开展创新活动,并取得合法报酬;可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对科研人员(包括“双肩挑”科研人员)因学术交流合作需要临时出国的,在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天数和证件管理要求等方面,根据工作需要据实安排。

深化开展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对尚未完成或处于研发阶段的科技成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高校院所可以与科研人员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对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成果所有权归属。对不能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高校院所可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等方式给予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

支持高校院所、国资管理部门探索以知识产权等技术类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国有资产差别化管理制度,建立适应市场规律、符合成果转化规律的综合绩效考核机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政府外办)

十四、鼓励大学生在蓉创新创业

鼓励海内外优秀大学生和青年人才来蓉实习见习,为其购买商业保险,留蓉工作的给予5000元/人的奖励。支持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毕业2年内的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助。市和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30%的就业岗位,定向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在蓉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可申请最高50万元、最长3年全额贴息的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科创空间、创业苗圃、青年(大学生)创业园,享受最长3年的租金减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来蓉前即可线上申请人才公寓,来蓉工作且符合安居资格的,购买人才公寓享受政策面积8.5折优惠;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3年内的本科学历人才可按规定购买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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