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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服务局应当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功能区外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功能区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功能区发展产生影响的,有关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发展服务局意见。第七条(土地利用)功能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功能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邛崃市人民政府予以统筹保障。功能区内的国有土地整理工作由发展服务局负责。土地整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功能区内的土地收储工作由发展服务局配合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可以依法将功能区内的空闲国有土地用于临时租赁或者短期经营活动。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功能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发展服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并进行管理。第九条(招标采购管理)功能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功能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第十条(政务服务)发展服务局应当在功能区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邛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功能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一条(功能区运营)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功能区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功能区开发、建设和运营。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邛崃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依法设立企业,开展土地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等业务,并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发展服务局应当统筹协调功能区内供水、能源、互联网、通讯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等公共服务产品的运营和维护管理,探索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运营管理模式。第十二条(产业政策)除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外,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功能区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聚集、扶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的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双创发展政策)功能区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人才、信息等资源,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在功能区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鼓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功能区开展合作,共建共享研发平台、产业技术转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快科技成果本地转化。鼓励在功能区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检疫检验、检测鉴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环保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