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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01-05 | 2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鼓励在功能区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检疫检验、检测鉴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环保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双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人才政策)
功能区应当加大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建设专业化管理队伍、行业领军人才队伍、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实用技能人才队伍。
功能区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就医、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其他支持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双流区人民政府推动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有关政策在功能区内实施。
双流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支持功能区建设发展方案,报双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先行先试)
鼓励在功能区内对属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机制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发展服务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降低财政投入比例,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人事管理)
发展服务局的局长、副局长由双流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发展服务局的员额总数、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按有关规定确定。发展服务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对功能区发展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二十条(咨询机构)
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功能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
发展服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部管理制度)
发展服务局应当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双流区委、双流区人民政府定期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功能区的重大决策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双流区财政和审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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