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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23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时间:2022-09-01 | 17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立项项目库,管理中心将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三)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演出、展览和演播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四)各市州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四川艺术基金项目承担监管责任。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3年11月20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结项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结项验收。管理中心在项目首演前组织专家进行中期监督;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提交符合管理中心规定标准的完整视频。

 (三)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暂停项目主体一年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项目主体应同意按照四川艺术基金安排,参加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标注该项目为“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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