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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2-08-23 | 27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七)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八)按照国家部署,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社保局)

(九)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省级人大、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两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和差异协调机制,适度统一川渝两省市执行标准。(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十)建立税费服务动态精准推送协同联动工作机制,面向成渝地区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共同推出税费支持政策宣传产品,同步推送办税提醒、办税指引和适用政策。(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十一)加强川渝两省市涉税风险信息和指标模型交流共享,完善风险预警信息的跨省查询和推送机制,提升风险管理工作质效,避免对区域内跨省市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十二)提高市场主体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效率,在全面落实企业开办首次办税申领增值税发票一日办结的基础上,按照川渝双方首次申领发票时间孰优原则,统一川渝两省市首次申领发票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十三)推进全税费种集成申报,自动获取纳税人同一时期应申报信息,将申报要素进行智能化集成,整合申报入口,实现纳税人只登陆一个界面、一次集中填报、一次展示即能完成当期所有税费种的申报。(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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