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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成都市企业科创板上市扶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9-06-19 | 18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成办函〔2019〕67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19-06-11生效时间:2019-06-11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推进成都市企业科创板上市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1日

加快推进成都市企业科创板上市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抢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机遇,大力推进成都市“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倍增行动计划,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在科创板上市做大做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和国家重要的科技中心建设,现提出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  
三、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对符合条件的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中,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且已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相关部门报统及核准的,按照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最高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四、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改制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五、符合条件的科创板拟上市中小高新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六、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按股权激励计划中核心技术人员所获得股权对应交易价值的1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 
 七、对通过资本市场增发股票再融资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按融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培育孵化登陆科创板。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对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的1%给予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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