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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新津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2-08-25 | 3391 次浏览: | 分享到:

7 附则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提高党委、政府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事件分级

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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