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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商务厅等20部门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时间:2022-08-18 | 3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相关部门相应做好系统升级、宣传辅导和业务监督等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各地应从符合城市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便利二手车交易角度出发,科学布局和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不得搞价格串通或价格垄断,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不得擅自增设二手车转移登记业务办理条件和门槛。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向信息化、数字化方向转型升级,健全和完善二手车交易全流程服务体系。[各市(州)人民政府,商务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10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财政厅、公安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二手车流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202281日起,在全省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鼓励各地有关部门、二手车行业组织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开展各类二手车促销活动。[各市(州)人民政府,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1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鼓励新车销售企业发展二手车销售业务,推动二手车经营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引导新能源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发展,促进新能源二手车交易。鼓励有关机构和行业组织搭建市场化的汽车全生命周期大数据服务平台,收集加工汽车生产、销售、交易、进出口、维修保养和报废等环节重要数据信息,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二手车交易等活动提供数据信息服务,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汽车流通。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二手车出口试点

做好成都市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择优增补工作,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对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收购二手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行驶证并交验二手车后,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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