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按规定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积极、尽责开展不良贷款的追偿以及已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政”模式。一是中心直接与银行合作,双方协议约定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金额,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15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二是中心联合区(市)县与银行合作,中心与区(市)县共同出资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15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
(二)“银政担”模式。一是中心联合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中心与担保机构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15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二是中心联合区(市)县、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中心与区(市)县共同出资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15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
(三)“银政保”模式。中心联合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中心、银行与保险机构三方协议约定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金额,合作银行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15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险公司向科技企业提供保证保险。
按照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原则,鼓励不断探索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运作方式。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参与“科创贷”产品的合作推广,对参与合作的区(市)县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在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拟参与合作的单位须向中心提交申请,银行提供的申请材料还须包括关于不良贷款率及风险控制水平等相关内容,由中心将拟参与合作的单位及合作协议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实施。合作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地区设有分行,并具备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相关经验和资源配备;
(二)有较低的不良贷款率及良好的风险控制水平。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中心应优先选择合作:
(一)在成都地区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支行或专门机构;
(二)对成都地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三)对成都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优化业务流程,具有科技信贷专门产品和创新机制。
支持互联网银行等新型银行机构参与“科创贷”合作。
第十条 企业申请“科创贷”,须向中心提交申请表,经中心审核备案后转交合作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