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企业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三)企业类型。
1.承担科技部、省科技厅及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2.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以及在蓉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以自身科技成果或引进科技成果在蓉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
5.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6.具有科技人员、科技活动、研发投入、科技成果等要素的其他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管理,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机构,合作银行是“科创贷”的发放和推广机构。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科技局
1. 负责风险损失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2. 审定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工作成效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
3. 审定对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损失的补偿方案。
4. 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需求,编制资金年度预算。
组织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市财政局
1.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经费预算的审批、安排和下达。
2. 指导市科技局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中心
1. 制定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资金池操作规程。
2. 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并与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3. 开设专用账户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4. 负责“科创贷”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5. 会同合作银行加强“科创贷”的实施推广并对其推广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6. 受理合作银行提出的贷款损失补偿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并督促合作银行开展贷款损失补偿后的清收。
7. 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合作银行贷款开展情况。
8.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合作银行
1. 创新开发人才贷、成果贷、研发贷等契合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
2. 及时处理、发放“科创贷”并做好宣传推广;
3. 配合中心的日常管理,定时报送“科创贷”相关数据资料,并对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