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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3-16 | 509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鼓励“小升规”“分改独”。对达到国家标准并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限额以上商业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都区内的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参照新办企业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打造“新都造”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按相应奖励额度的

5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总部企业争先创优。经认定的新都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 500 强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服务业 500 强和新经济 500 强的,给予 1 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企业地区总部,给予 1 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或企业提质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成都市科技局认定,且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 20 万元、1 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天使投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按照市级补贴金额 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区开展运营、代理和托管等服务工作,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 00 万元(含)以上或持有新都区内可运营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200 件以上的,给予 1 0 万元奖励。一个自然年度内托管拥有本区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达到 50(含)-1 00(不含)家的, 一次性给予 5 万元补助,企业数量达到 1 00 家(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 0 万元补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受注册地在新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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