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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2-08-01 | 15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我市水生野生生物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日内将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我局。

 

联 系 人:任  帅

联系电话:028-61883508

邮    箱:chengdujinbu@foxmail.com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9日

 

 


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我市水生野生生物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天然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三条 各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第四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的垂钓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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