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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每届群星奖评奖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初选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后,由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群星奖评奖办法》(办公共发〔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