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参评作品线上线下积极参与为基层群众演出服务,原则上作品报送前为基层演出场次应不少于50场。
(三)在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中保留的其它常设文艺评奖获奖的作品不再参加群星奖评奖。
第七条 评奖标准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聚焦新时代、新征程,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新时代、讴歌英雄,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展现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突出群众文艺特色,讲述百姓故事,反映多彩生活;坚持源自群众原创,注重地域特色;提倡小投入、小制作,有生活、接地气,有个性、有创意,小作品、大情怀;倡导真善美,传递正能量;适合基层演出和交流推广。
(四)作品主题鲜明,表现手法创新,形式丰富多样,富有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五)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坚持常演常新,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设群星奖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
第九条 群星奖评奖坚持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相结合。专家评委由专业艺术门类的专家组成,群众评委由群众文化爱好者代表组成。
第十条 群星奖建立专家评委库,注重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定期更新轮换。每届群星奖专家评委须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评委根据艺术门类分组,每个艺术门类专家评委7-9人。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群星奖评奖分初选、复赛、决赛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分别组织本区域或本系统初选,开展展演选拔,做好参评作品和人员的资格审核。初选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复赛入围作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复赛、决赛。复赛采取评委观看视频或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从复赛入围作品中评选产生决赛入围作品。决赛采取评委观看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从决赛入围作品中评选产生获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