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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示范工程(二类)(1)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省级示范场;(2)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3)具备开展农耕实践基地建设的需求和条件。(4)同等条件下,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优先扶持。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军烈属后代等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2021年度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民教育培训“百名优秀学员”和2020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训省级调训优秀学员创办的家庭农场。(三)资金支持方向1、培育工程:支持家庭农场适度扩大规模,引进良种,完善基础设施,购置生产性装备,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等。2、示范工程:支持家庭农场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改良提升产品品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建设农耕实践基地所需的设施设备,促进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四)项目补助标准1、培育工程(一类):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以粮油为主的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2、培育工程(二类):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以粮油为主的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3、示范工程(一类):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4、示范工程(二类):财政补助资金35万元/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五)项目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申报;经镇(街道)初审盖章推荐(项目申报表),报县级评审。(六)申报资料1、《2022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经镇(街道)初审盖章);2、项目实施方案;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文件(仅部分申报示范工程对象提供);5、家庭农场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6、家庭农场征信报告(包括: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7、进入新农直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库系统截图;8、入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追溯系统截图(纯农机、植保、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除外)。9、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后的,还需提供土地流转资格审查资料(流转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前土地流转项目及纯农机、植保、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除外)。10、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用地等,需提供相关审批材料。11、家庭农场全貌、生产区域、办公区域、农机装备、设施设备、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三品一标”等相关佐证图片(4—5张)。12、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近三年无农产品安全事件、无生产安全事件、无环境污染事件承诺;是否愿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两个项目之间服从调配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