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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堂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2年中央财政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指南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金堂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金堂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2-07-20 | 30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省财、农两家《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2】68号)《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2〕43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指南公告如下:
一、农民合作社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县域内示范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1、市、县级及以上示范社项目(10万元)
(1)县级及以上示范社;
(2)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3)财务规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成员名册真实、记录完整。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已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
(7)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后的,已进行土地流转资格审查(流转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前土地流转项目及纯农机、植保、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除外)。
2、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30万元)
(1)省级及以上示范社;
(2)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3)财务规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成员名册真实、记录完整。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已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
(7)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后的,已进行土地流转资格审查(流转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前土地流转项目及纯农机、植保、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除外)。
3、优先支持条件。
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农民合作社优先扶持。
(三)资金支持方向
主要用于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如沟渠、作业道路、设施农业建设等;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和仓储、冷链物流等设施设备建设;品种改良等),开展品牌建设(包括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溯源,注册推广合作社品牌等),拓展销售渠道(包括农超对接,网络销售,农产品进社区、学校等),开展规范化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电算化,建立成员账户等)。
(四)项目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自主申报;经镇(街道)初审盖章推荐(项目申报表),报县级评审。
(五)申报资料
(1)《2022年中央财政合作社项目申报表》(经镇(街道)初审盖章);
(2)项目实施方案;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示范社评定文件;
(5)合作社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6)规范的合作社成员账户名册;
(7)合作社征信报告(包括: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
(8)进入新农直报系统截图;
(9)入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追溯系统截图(纯农机、植保、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除外)。
(10)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后的,还需提供土地流转资格审查资料(纯农机、植保、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除外)。
(11)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用地等,需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12)合作社全貌、生产区域、办公区域、农机装备、设施设备、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三品一标”等相关佐证图片(4—5张)。
(1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近三年无农产品安全事件、无生产安全事件、无环境污染事件承诺;是否愿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两个项目之间服从调配的声明。
(14)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应包含封面、目录及佐证材料,加盖农民合作社鲜章,一式两份。
二、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培育工程(一类):全面完成2021年度的新增培育工程任务,且自愿继续实施2022年度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的家庭农场。
培育工程(二类):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3年以上;具有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示范工程(一类):已评为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示范工程(二类):已评为县级以上示范场;开展农耕实践基地建设;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二)申报条件  
1、培育工程(一类)
(1)全面完成2021年度的新增培育工程任务,且自愿继续实施2022年度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的家庭农场。
2、培育工程(二类)
(1)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非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2)已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3年以上;
(3)自今年起,具有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4)优先从没有家庭农场的乡镇、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中遴选对象,培育非示范场;
(5)近三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6)同等条件下,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优先扶持。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军烈属后代等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2021年度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民教育培训“百名优秀学员”和2020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训省级调训优秀学员创办的家庭农场。
(7)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后的,已进行土地流转资格审查。
3、示范工程(一类)
(1)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省级示范场;
(2)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3)同等条件下,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优先扶持。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军烈属后代等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2021年度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民教育培训“百名优秀学员”和2020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训省级调训优秀学员创办的家庭农场。
4、示范工程(二类)
(1)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省级示范场;
(2)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3)具备开展农耕实践基地建设的需求和条件。
(4)同等条件下,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优先扶持。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军烈属后代等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2021年度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民教育培训“百名优秀学员”和2020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训省级调训优秀学员创办的家庭农场。
(三)资金支持方向
1、培育工程:支持家庭农场适度扩大规模,引进良种,完善基础设施,购置生产性装备,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2、示范工程:支持家庭农场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改良提升产品品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建设农耕实践基地所需的设施设备,促进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四)项目补助标准
1、培育工程(一类):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以粮油为主的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
2、培育工程(二类):财政补助资金10万元/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以粮油为主的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
3、示范工程(一类):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倍。
4、示范工程(二类):财政补助资金35万元/个,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
(五)项目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申报;经镇(街道)初审盖章推荐(项目申报表),报县级评审。
(六)申报资料
1、《2022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经镇(街道)初审盖章);
2、项目实施方案;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文件(仅部分申报示范工程对象提供);
5、家庭农场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家庭农场征信报告(包括: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
7、进入新农直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库系统截图;
8、入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追溯系统截图(纯农机、植保、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除外)。
9、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后的,还需提供土地流转资格审查资料(流转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前土地流转项目及纯农机、植保、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除外)。
10、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用地等,需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11、家庭农场全貌、生产区域、办公区域、农机装备、设施设备、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三品一标”等相关佐证图片(4—5张)。
12、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近三年无农产品安全事件、无生产安全事件、无环境污染事件承诺;是否愿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两个项目之间服从调配的声明。
13、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应包含封面、目录及佐证材料,加盖农民合作社鲜章,一式两份。
(七)其他事项
申报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家庭农场项目且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2022年度家庭农场项目储备库管理。
三、申报资料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请于 2022年7月26日下午17点之前将项目申报书和申报资料(电子版)递交至金堂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赵镇迎宾大道388号1211室),逾期申报无效。
联系人:罗雪玲;联系电话:15882407780
附件:
1、2022年中央财政合作社项目申报表
2、2022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
3、项目实施方案(合作社参考模板)
4、项目实施方案(家庭农场参考模板)

附件1-4 
   


 金堂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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