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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入新农直报系统截图;(9)入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追溯系统截图(纯农机、植保、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除外)。(10)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后的,还需提供土地流转资格审查资料(纯农机、植保、社会化服务类合作社除外)。(11)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用地等,需提供相关审批材料。(12)合作社全貌、生产区域、办公区域、农机装备、设施设备、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三品一标”等相关佐证图片(4—5张)。(1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近三年无农产品安全事件、无生产安全事件、无环境污染事件承诺;是否愿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两个项目之间服从调配的声明。(14)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应包含封面、目录及佐证材料,加盖农民合作社鲜章,一式两份。二、家庭农场申报指南(一)申报主体培育工程(一类):全面完成2021年度的新增培育工程任务,且自愿继续实施2022年度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的家庭农场。培育工程(二类):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3年以上;具有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示范工程(一类):已评为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示范工程(二类):已评为县级以上示范场;开展农耕实践基地建设;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二)申报条件 1、培育工程(一类)(1)全面完成2021年度的新增培育工程任务,且自愿继续实施2022年度家庭农场培育项目的家庭农场。2、培育工程(二类)(1)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非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已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3年以上;(3)自今年起,具有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4)优先从没有家庭农场的乡镇、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中遴选对象,培育非示范场;(5)近三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6)同等条件下,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优先扶持。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军烈属后代等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2021年度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民教育培训“百名优秀学员”和2020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训省级调训优秀学员创办的家庭农场。(7)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间在2016年6月3日之后的,已进行土地流转资格审查。3、示范工程(一类)(1)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省级示范场;(2)近3年内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3)同等条件下,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优先扶持。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军烈属后代等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2021年度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民教育培训“百名优秀学员”和2020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训省级调训优秀学员创办的家庭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