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知识产权资助相关申报指南(修订)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 发布时间:2021-04-16 | 6104 次浏览: | 分享到:

414

附件1:成都市专利资助申报指南(修订)

附件2:成都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申报指南(修订)

 


附件1

成都市专利资助申报指南(修订)

 

一、资助对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成都户籍的个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以第一专利权人为资助申请人。被纳入《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资助。

二、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三、资助方式、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方式

采取后资助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二)资助范围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资助标准

资助额度不高于权利人获得其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时:

1. 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每件资助不高于1000 元;国防专利按照非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分别不高于1000 元、1500 元。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2.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高于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2万元。

3.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高于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1万元。

4. 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

5. 上述23两项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 万元。

6. 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视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专利,只资助一次。

7. 本指南中“官方规定费用”特指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国外官方费用种类等同)。

四、申报要求

(一)国内发明专利、国防专利应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有效专利。

(二)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资助、国防专利资助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窗口办理;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三)需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或不符合资助政策,不予受理。

(四)专利权利人为个人的,仅限本人办理。

(五)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第411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发明专利不予资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