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按规定报送资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的评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项目申报企业(单位)事前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制度。对项目申报中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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