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近两年财务报表(新设企业除外);
(四)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项目审核办法,组织开展项目审核。
推进实施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
市和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示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重审,重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核实情况反馈给项目申报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工业发展资金审批例会审批,根据市工业发展资金例会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拨款申请和拨款依据,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将资金拨付项目企业(单位)。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若需要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由项目企业(单位)申请,需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企业(单位)应于竣工后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一年),向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事后补助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按照“谁申报、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业发展资金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资经信发〔2020〕34号)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复。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做好相关资料报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