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制造强省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发展医疗器械、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管理规定,支持特色优势产业试点,聚焦重点,注重绩效,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绩效目标,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处理质疑或投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工商注册及纳税关系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产业基础建设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单位)等,主要用于产业基础再造、产业强链补链、优质企业培育、绿色低碳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创新生态营造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医疗器械生产项目按竣工验收后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医疗器械产业基础项目、生产性服务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采用切块方式给予专项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拨付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特色优势产业试点培育工作要求,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工业发展资金审批例会审定后,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项资金的安排,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重点、申报条件和时限。
第九条 项目企业(单位)按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达标,具有较好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特色优势产业培育试点规划发展方向,符合政策支持规定,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项目申报程序规范,手续齐备。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