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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市级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2-06-21 | 19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并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复。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如依托单位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立项。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每年3月1日前,重点实验室应将上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类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的重点实验室,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泸州市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泸市科知〔2018〕106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泸州市重点实验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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