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以上的技能实习,实习期满,按照参加实习的学生总数给予企业600元/人-1000元/人的实习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申请的实习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青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对街道办事处认定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为16-35岁的青年劳动力提供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的,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成都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留用补贴。对就业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及其他青年劳动力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并留用超过半年以上的,给予基地1500元/人的留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每年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评审工作,对于经评审认定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工作室所在企业10万元一次性创办补贴,给予工作室领办人每年5万元、持续3年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补贴。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培训学校、龙头企业等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于经评审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10万元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补贴。
第二十四条 新职业(工种)评价体系奖励。对区内企业根据相应的国家技能标准开发新职业(工种)评价体系,并开展自主评价的,经评审认定通过,给予企业每一职业(工种)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技能培训生活交通补贴。对参加街道办事处就业部门组织的各类线下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最多不超过15天。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切实落实责任。充分发挥高新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抓总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配齐人员、建好平台、做好服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 “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构建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二十七条 广泛开展宣传推介。依托各产业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推介工作。充分利用各类线上平台开展线上宣传,通过组织企业开展政策沙龙、上门一对一服务等方式加强政策精准推介。
第二十八条 加强资金支持和监管。区、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就业创业,区、街道办事处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各级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风险防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