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送初审的《彝语文》和彝文版教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请组织初审的请示;
(二)《彝语文》、彝文版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双套教材;
(三)教材目录、教材编写情况表及编写人员情况表;
(四)教材自审报告、专家个人审核意见表;
(五)编写单位出具的试教审读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彝语文》、彝文版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问题的教材坚决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彝语文》、彝文版教材审核档案,规范管理审查记录、审查报告、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通知等。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十九条 民族文字教材由省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出版社和发行单位出版发行。藏文版教材的出版和发行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出版社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
第二十一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出现网络链接、二维码,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省级发行部门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教育厅负责编制全省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用书目录,指导和监督市(州)根据用书目录征订教材。
第二十三条 教育厅定期对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建立常态化机制强化对市(州)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的跟踪评价和检查监督,并通报结果。
编译室、出版社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第二十四条 教育厅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安排民族文字教材相关经费,纳入省级年度财政预算,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