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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新津区引进培育津英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相关事项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津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津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时间:2022-05-11 | 21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成都市新津区引进培育津英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相关事项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坚持人才优先发展理念,紧扣健康事业发展需求,持续推进“人才兴医”战略,我局草拟出台了《成都市新津区引进培育津英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成都市新津区卫生健康局反馈。联系人:廖弟斌,联系电话:82517285。

 

 

成都市新津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11日

成都市新津区引进培育津英卫生人才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坚持人才优先发展理念,紧扣健康事业发展需求,持续推进“人才兴医”战略,努力打造一支创新、担当、有为的卫生人才队伍,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新津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和培育的编制内从事一线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从区外引进的津英卫生人才分为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优秀人才、基层骨干人才5类。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医德医风高尚、业务能力精湛、工作实绩突出; 

2.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3.遵纪守法,执业期间未出现过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

(二)其他条件

1.顶尖人才

具有医学类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有5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且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以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身份,牵头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2)获得国家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

(3)获得“国医大师”称号;

(4)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

2. 领军人才

具有医学类本科学历及相应学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有5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且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以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身份,牵头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2)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

(3)获得省级及以上名(中)医称号;

(4)担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

3. 拔尖人才

具有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还需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1)以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身份,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

(3)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名(中)医或省拔尖中青年中医师称号;

(4)担任地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5)担任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业务科室主任、副主任或专业组长;

(6)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根据成都市急需紧缺卫生专业相关标准认定)。

4.优秀人才

具有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且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具有医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

(2)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简称规培证,下同)的硕士研究生;

(3) “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双一流”建设学科毕业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

(4)取得规培证的“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双一流”建设学科本科生;

(5)取得规培证的儿科学、临床医学(超声诊断方向)、中医儿科学、口腔医学、精神医学专业或规培专业为急诊科、精神科、临床病理科的临床医学本科生。

5.基层骨干人才

愿意到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卫生院工作5年及以上的(不含本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具有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并取得规培证;

(2)具有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人才培育

第四条 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培育津英卫生人才的方式分为激励科研创新、助推名医培养、促进能力提升3类。

(一)激励科研创新

鼓励专业团队(个人)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课题。

(二)助推名医培养

鼓励个人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名(中)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评比活动。

(三)促进能力提升

鼓励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参加业务学习,晋升高级职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五条 人才引进的激励政策

(一)顶尖人才可享受引进奖励100万元,人才奖励18万元;

(二)领军人才可享受引进奖励80万元,人才奖励12万元;

(三)拔尖人才

1.正高级职称人才可享受引进奖励40万元,人才奖励12万元;

2.副高级职称人才可享受引进奖励20万元,人才奖励10万元;

(四)优秀人才

1.博士研究生可享受引进奖励20万元,人才奖励8万元。

2.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引进奖励15万元,人才奖励6万元;

3.本科生可享受引进奖励10万元,人才奖励3万元。

(五)基层骨干人才可享受引进奖励10万元,人才奖励3万元;

第六条 人才培育的激励政策

(一)激励科研创新

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课题项目,分别给予项目组20万、15万、10万元的科研专项奖励。

(二)助推名医培养

首次获得名(中)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个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专项奖励。设立“名医(名院)工作室”的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每年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专项奖励。

(三)促进能力提升

首次取得正高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个人,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的人才奖励;取得规培证的研究生(具有相应学位)给予6万元的人才奖励。

第七条 本激励政策,除专项奖励可累加享受外,其余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遵循就高原则。引进奖励、人才奖励,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分5年平均发放。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引进方式及申报程序

第八条 引进方式

由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卫健局组成人才引进工作小组,采取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的方式招聘。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引进培育的津英卫生人才享受有关激励政策的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申报和审核,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审定后落实激励政策。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津英卫生人才发放“津英人才金卡”,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经认定符合人才安居资格的津英卫生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人才安居相关政策(与引进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七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人才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根据引进层次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新引进人才的服务期不低于5年。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其创造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各项条件,重点加大对学科团队建设的投入、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区卫健局负责建立津英卫生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津英卫生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协议的,应主动退回已享受的相关奖励;区卫健局应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取消其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相关协议的,区卫健局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审核属实后,取消其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 

第十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工作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医院管理,严重违纪违规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享受激励待遇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服务津英卫生人才工作制度,关心关爱津英卫生人才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新津县卫生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新人才〔2019〕5号)废止。原文件有效期内未执行完毕的人员相关待遇,继续按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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