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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德阳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德阳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2-04-02 | 2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德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

评定及监测办法

 

为培育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德阳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和职业农民制度试点九条措施》(德办发〔2021〕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从事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服务组织,包括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企业、农业服务专业户和其他服务组织。

第二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重点服务组织”)是指经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评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等经营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三条  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评定和监测,采取自主申报、乡镇推荐、区(市、县)初审、市级认定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差额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每年评选一次,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四条  对评定为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市级财政根据评定结果,按照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县级财政激励奖补,区(市、县)统筹用于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巩固培育。并在符合政策规定前提下,优先实施国家相关扶持项目。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应是区(市、县)级重点服务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农民合作社申报的要求为县级示范社以上。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有醒目的组织标识,服务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健全,成员相对稳定。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按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委托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做账,并通过德阳市“三农”服务平台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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