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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政策来源: 民政部 | 发布机构: 民政部 | 发布时间:2022-03-14 | 1976 次浏览: | 分享到:

4.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者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六、评选表彰程序

(一)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2年6月30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中华慈善奖”候选名单并向推荐单位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将候选名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推荐单位应当书面反馈评委会办公室,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公示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投票。社会公众同时对候选名单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投票和网络投票等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五)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六)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表彰入围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七)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民政部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八)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社会公示情况,按程序报审后决定表彰名单。

(九)表彰名单确定后,择时举行表彰活动。

七、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评选表彰工作务必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把关,务求实效,服从服务好“两个大局”。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三)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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