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荐要求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设有省级层面慈善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4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下同);未设省级层面慈善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推荐名额不超过8个;对2021年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重的山西、黑龙江、河南、云南、陕西等省份,每个省增加5个推荐名额。
2.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中央级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1)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由其对应的民政部业务联系司(局)进行推荐。
(2)国资委推荐总数不超过30个(主要是中央企业);全国工商联推荐总数不超过30个(主要是民营企业)。
(3)香港中联办推荐总数不超过10个(主要是香港的单位和个人);澳门中联办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主要是澳门的单位和个人)。
(4)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中央级单位每个单位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
3.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等的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个人和团队,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推荐,不向省级民政部门申报。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各省级民政部门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或者指导省级以下地方民政部门做好征求意见有关工作。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