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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

政策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团体和企业标准化处 | 发布时间:2022-02-23 | 2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鼓励团体标准组织根据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开展自我评价,自愿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声明,进入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清单,提升团体标准组织的诚信和影响,供相关方使用团体标准时参考。团体标准的使用方或采信方,可以自行评价或委托具有专业能力和权威性的笫三方机构进一步对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良好行为进行评价,作为使用和采信团体标准的重要依据。

五、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紧贴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区域重大战略,聚焦科技创新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制定团体标准培优领域清单。建立培优团体标准组织库,选择具备能力的团体标准组织进行培优。建立对培优团体标准组织工作绩效的科学考核评估机制,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培养一批优秀的团体标准组织,发挥标杆示范作用,带动团体标准化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六、促进团体标准化开放合作。鼓励基于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承担国际标准组织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推荐有能力的专家成为国际标准注册专家。鼓励团体标准组织建立吸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专家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机制。

七、完善团体标准发展激励政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机制,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将团体标准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纳入奖励范围。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定中增加团体标准的评分权重。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融资增信制度,激励企业通过执行团体标准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八、增强团体标准组织合规性意识。团体标准组织应当加强诚信自律, 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已有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重复制定团体标准;不得出现抄袭标准等侵犯标准著作权的行为;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名义进行营利和违法违规收费;不得利用团体标准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团体标准组织要建立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

九、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的团体标准化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团体标准的监督, 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侵犯标准著作权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团体标准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团体标准的正面引导和监督作用,对团体标准组织形成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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